法治当为良法之治。法治中国的建设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立法。
2011 年,我国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国人还处于兴奋之时, 在新的起点上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旋即被提上日程。我们无意否认中国的立法成就,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中国立法快速发展,从中央到地方,每年的立法都是以数以百计的规 模产出,可谓硕果累累。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立法的数量与质量并不成正比,从总体上说,立法质 量尚不尽如人意,这也是为什么还有完善的重任之所在。这涉及到立法质量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我认为立法质量的判断标准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即价值标准、合法性标准、科学性标准、融 贯性标准以及技术性标准。
第一,价值标准。
法律的生命力首先在于法律必须有自己的灵魂,即必须有自己的价值,对于立法来说,则要求立 法要有自己的价值诉求。我国的立法过去一直强调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公平。立法中存在不少立法不公的现象,包括实体上的不公和程序上的不公,内容上的不公和结果上的不公。英国哲学家培根有一段至理名言: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甚至比十次犯罪更为可怕。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 公正的裁判则污染了水源。” 这句名言套用在立法上更为恰当———一次不公正的立法比数次违法行为 危害更甚,因为违法行为只是污染了法治的 “水流”,而不公正的立法则污染了法治的 “水源”,对法治的前提与基础、对人们的法律信仰、对法律的公正及其权威形象都构成了严重的损害。立法公正 就是要实现分配正义,就是要使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等的规定处于一种合理状态: 在设定权利和 义务时应保持权利与义务的相互统一; 在设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时应以权利为本位; 在设定权力时应预设责任,保持权力与责任的相互统一。
第二,合法性标准。
合法性标准是指立法是不是得到了大多数民众的认同,指向的是立法的正当性来源。部门立法一直是人们所病诟的现象: 行政机关借助立法使部门利益合法化,或者通过法律确认部门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法律化的部门利益个人化立法如何才能为大多数民众 所认同? 实体公正固然重要,而程序公正则是保证立法为大多数民众认同和支持的关键因素,因为公 正的程序能够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协商与话语论证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利害关系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就使得利害关系人能够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结果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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