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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粤桂浙”四省(区)法理学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暨“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学术讨论会圆满召开
发布时间: 2019/01/05 11:39:46被阅览数: 次 来源: 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

“闽粤桂浙”四省(区)法理学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

 “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学术讨论会圆满召开

2018年12月16日,由福建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承办的“闽粤桂浙”四省(区)法理学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暨“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学术讨论会在厦门市亚洲海湾大酒店多功能会议室顺利举行,来自福建广东广西、浙江四省(区)专家学者100余人参会


    开幕式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春镇教授主持。

在开幕式致辞环节,福建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方青教授在致辞中代表福建省法理学研究会、厦门大学法学院向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帮助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她指出,厦门大学法学院“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等创新平台取得了显著成绩,出版了一批颇具学术价值的研究专著和学术论文。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这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现状的精准研判,法学研究应该对此作出回应,应当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提供理论支撑。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浙江省法学会法理学会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林林教授提到,我们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国家治理方面面临严峻的挑战,法治理论很多是西方的,我们应着力找出与中国国情适应的运用路径。

广东省法学会法理学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葛洪义提到,十九大报告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性话语就是法治。我们的体制长期以来就是听领导的,从听领导的到听法律的,必然是一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革命。

福建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何晓清讲到闽粤桂浙四省(区)法理学年会是四省之间一年一度学术与感情交流的桥梁和纽带。党十九大开启了国家与社会治理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本次研究会围绕立法与治理等议题展开,衷心希望各位代表在此深入交流,结合法治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理论诠释和理论创新

最后,福建省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吴长乐同志宣读了关于表彰本次年会优秀论文的通知本次年会获奖论文共计20篇,其中一等奖5篇,二等奖7篇,三等奖8篇。

本次会议围绕“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分设“治理与法治”、“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地方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智慧社会与未来法治”四个单元。每个单元的评议与自由讨论环节都展开了热烈的学术交锋与智慧碰撞,激发了学术灵感与思辩热情。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治理与法治”由陈林林教授主持,刘志强、任宗理、吴煌开和曾钰诚等四位依次进行了发言。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志强指出“建设法治中国”是在十八大被提出的一个法治理论概念,是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主题。“法治中国”以其无可比拟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统领性概念。这一在实践中产生的话语概念,需要一个系统的梳理,以构建出有鲜明特色的法治中国话语体系,从而使其有系统地指导法治中国实践的理念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宗理分享了一篇基于实务部门在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并希望将其上升至理论的学术高度。他讲到201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全面部署,各级法院锐意创新,攻坚克难,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前所未有,并取得显著成效。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提供借鉴和样本。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与法规处处长吴煌开立足于厦门经济特区市场监管改革,提到人力资源不足与监管任务剧增存在着复杂矛盾挖掘特区立法资源、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进法治战略规划实施、统筹把握监管执法改革大局,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驱动监管执法升级转型等三大途径,与时俱进攻坚克难成功探索出一条法治引领下改革创新的路径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曾钰诚以“党内法规能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提供些什么”为主题做了发言。他认为,一方面党内法规为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制度依据,另一方面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创造性方案。

在评议环节,华南师范大学副院长赵利讲到,刘志强教授的发言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高处着手,从法治中国的概念和理念出发,既有理论的呼应由有实践,任宗理和吴煌开两位发言人的文章思路皆源自于实践部门,都提及了相当震撼的词汇,一方面是法治建设的代价,另一方面也是贡献。从组织到观念的转变,任重道远。北京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正武博士针对曾钰诚的发言,他讲到“好雨知时节”是对其最贴切的描述,党规的建设从对策化主体化时代到现在体系化时代是极具价值的研究路径。任宗理的文章是执行难的大数据时代强调软执行力在诚信机制建立中的重要地位,让每一位群众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助力于化解执行难困境。自由讨论环节中,葛洪义教授分别向四位发言人针对性地提出值得商榷的问题,掀起了现场宏大的思维运转风暴。

第二单元的“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由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段海风主持,包括韦志明、王方玉、柯旭和周宇骏等四位发言人。


韩山师范学院教授韦志明提出,立法本质上是对利益进行识别、选择、表达、整合的交涉过程,在此过程中会面临法益衡平问题,利益相关者因素对立法参与的法益衡平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利益相关者参与权能有限、立法程序的交涉性不足的制度缺陷是立法法益失衡的诱致因素。对此,应从扩强立法参与主体程序权利、增强立法参与制度的交涉性内容、建立支持性制度三个方面去激活利益相关者参与立法的法益衡平功能。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方玉讲到,地方立法前评估的核心特征在于预测性,目标是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基于宪法确立的权力分工,地方立法前评估应该坚持地方立法机关的主导地位,并充分发挥其他主体的作用。在讲求立法科学化的背景下,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在当前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广东行政学院讲师柯旭提出,推进科学立法应注重加强立法理论建设,创新代表参与立法机制加强立法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坚持立法公开,创新民主立法机制。发挥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创新立法服务机制。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宇骏讲到,立法程序合法性框架具体包括对程序性立法权的权限要求和提案的形式要求、审次制度、专门委员会审议、统一审议、单独表决等立法基本程序。审查基准不仅存在于法规范中,也应当在地方立法的实践中得到重视并予以遵循。其规范化和体系化的结果,有待于在实践中予以进一步检验。

在评议环节,闽南师范大学法学系讲师傅振中谈到,宋方青教授在国内首创了立法法理学的研究方向,立法在理论上的发展可以从科学和民主两个进路中探索,民主与科学可以相链接,并最终落位在程序上针对周宇骏同学的发言,他指出,教义学的分析思路上,实体上的审查程序究竟是否应当纳入,或者目前法条是否已经充分体现。针对柯旭的发言,没有看到发言人对地方进行科学立法中需要特别处理的问题”进行的深入分析。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昊认为韦志明教授的文章颇为新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而“社会各方概念”的提出,恰恰是韦教授论题的依托,无论是人民还是公民,都是整体性的抽象概念。结合本文来说,利益相关的问题”仍然是过于假的概念,因为根据哈贝马斯的话语原则,立法中利益横平的立基点,不是利益相关而是受政策影响。针对王方玉的发言,他认为很有意义,因为立法前评估确实比立法后评估更重要,立改废都会撼动法治的权威。但是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不是一个逻辑,立法前评估是“是否或者应否”的关系,而立法后是“效果或优劣”的问题。立法前评估是对事实的评判,故“立法后评估能对立法前评估有借鉴作用”有些失当。针对柯旭的发言,他指出,科学立法追求的是立法本身的合理性问题,民主立法是立法的正当性问题,科学立法是在民主立法解决完价值问题之后需要解决接下来如何做。此外,国家与社会也是两种不同的价值主体,科学立法无法涵盖。

第三单元的“地方法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由葛洪义教授主持,朱志昊、苗壮、熊煜堃和曹鹤腾等四位做为发言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昊讲到,一套成熟完善的理论范式,不仅要在经验层面上准确地分析问题的存在及成因,也应当能够在规范层面上自我证立。地方法制理论不仅要指出地方法制能够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以及背后的理论逻辑,更加需要回答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即为什么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就应当重视、完善地方法制。应因时势,才是地方法制理论的出路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苗壮提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关系是地方法治试验全面深化展开的立法保障。“主导-多元”的合作关系,是区别于传统的伙伴关系和隶属关系的、以中央立法为主导、多元立法主体之间全面合作的新型央地立法关系。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熊煜堃提出,地方治理与央地关系问题是我国自古以来皆需面对的问题。自秦始皇建立皇帝制度以来,中国历史上延续两千年的帝制国家对于地方治理问题的实践时如今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素材。秦汉皇权与地方治理的固有矛盾在于皇权主义无法提供持续的治理资源来维持帝国与地方关系的平衡。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曹鹤腾提出,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以多元化协同共治为基础思想理念,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对应的治理策略,全面推动社会各阶层的力量共同在法治的理念下参与到对社会的管理活动中来。

在评议环节,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研室主任刘琳针对苗壮的发言提到,高度信任和理性合作,是未来的一种模式,处理协调二者关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问题,高度信任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时代要求的理论上的尝试。对于曹鹤腾的发言,她指出如何在边疆实现充分利用本土性资源,在社会治理的运用,民族习惯在司法中运用,满足真实诉求和利益需要,进而建立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瑶老等习惯长官主导制,有借鉴意义。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教授宋尧玺针对朱志昊的发言提出,地方法治的规范性基础问题,关于其本身的讨论仍有深入论证的空间,即立足于价值和标准进行探讨,其阐述的详尽性存在缺失。对于熊煜堃的发言他提到,有关皇权和地方的固有矛盾,文章认为皇权独尊一人,但古代帝王事实上并非拥有绝对的权力,因此,我们不能混淆了皇权的理论和实践。此外,其对封建的解说有待进一步论证,历史上不是完全废封建,而是从实封到虚封,且秦汉对于“封建”的相关处理亦是存在差异。

第四单元的“智慧社会与未来法治”专题研讨由郭春镇教授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可、李炳辰做为发言人。


张可讲到,我国已经采取网络空间主权的治网模式,网络安全是网络空间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符合总体国家安全观,并与网络信息主权、空间主权、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相互关联。网络空间主权也决定了网络安全的内在框架,包含网络信息数据安全、设施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应分别对症下药提出应对办法。

李炳辰认为无需即刻以立法的方式应对犯罪的新型产物,传统理论认知的新建构方是当下之应然路径。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应集中致力于对传统刑法规则关键词与时俱进的论理解释、同类罪名的“通用词”解释及统一

在评议环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旭东基于张可的发言指出,从法学角度出发,网络作为技术,实际上已经被用来作为控制操纵的权力,在网络方面的闭关锁国欠妥,国家的治理水平取决于信息获取能力。网络技术的单向式作用,区别于意识形态。此外,应正确认识美国,借鉴其民主和法治,这与反对其对外霸权对内主权的态度认知不矛盾。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云清针对李炳辰的发言指出,言论中提及要运用传统解释方法应对网络犯罪的认定,但其未表明是通过立法亦或是司法方式进行,两高解释还是个案解释,诸如此类应当进行深入挖掘。许多问题急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解决,在一般规范与事实之间可以通过传统方式对接。不同方式分类处理,迂回解释,是法理学的应对。

大会闭幕式由宋方青教授主持,她讲到这一天的研究会存在诸多学术争鸣和思想碰撞,这是一次成功的会议,大家都颇有收获。


葛洪义教授就研究会讨论情况做学术总结发言,深化了与会代表对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的认识。他指出本次会议涉及到很多重要的学术话题,学术层次高,涉及社会治理的经验非常丰富,学生的参与是本次会议的亮点。他认为这次会议非常成功。

陈林林教授代表下一届主办单位致辞,并真诚表示期待各位专家学者来年杭州再相聚。

至此,本次年会圆满结束。


文/李炳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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