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7日星期五,受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姜孝贤助理教授的邀请,厦门市人大法制委李明哲处长到厦门大学法学院同老师同学们分享《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立法经验和心得体会。李明哲处长曾任职于厦门市人大内司委,现在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工作,长期从事立法工作,有丰富的立法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立法理论基础,全程参与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
讲座伊始,姜孝贤老师简明介绍了李明哲处长的任职情况和工作经历,并对李处长拨冗前来授课表示感谢。本次讲座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介绍一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背景知识,二是《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立法情况和主要内容,三是共同展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前景。
首先,李明哲处长以亚伯拉罕·林肯的名言——“劝阻诉讼吧, 尽可能的说服你的邻居达成和解。向他们指出,那些名义上的诉讼者实际上往往是真正的输家,损失了诉讼费,浪费了时间。”作为引言阐述了传统诉讼不可避免的存在其固有缺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为了弥补诉讼的弊端,寻求其它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来更好的化解纠纷,它是一种包容性很强甚至是很开放的系统。
接着,开始进入第一部分内容。从美国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到中国本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李处长简要介绍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发展脉络,并认为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外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最大的区别在于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强调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注重把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连接起来。把ADR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传统诉讼放到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予以审视和构建,从而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纠纷解决的生态系统。
第二部分内容介绍《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立法情况和主要内容。李处长回顾了本部条例立法的过程,和老师同学们分享了条例的整个起草思路,一是调整的范围,本次条例重点规范协商,调解,行政解决纠纷,以及与诉讼、仲裁程序的衔接。二是条例框架的搭建,包括理念宣导,调解组织发展,程序规制,运行衔接和保障措施。三是制度的设计,李处长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在制度设计上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前瞻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倡导性与规范性的关系,立足本土实践资源与借鉴国外法治文明成果的关系。
紧接着李处长用几组数据说明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通过实施一年多来所获的的实际成效,特别是在减少信访机构来信来访批次上效果显著。最后李处长同大家一同展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未来和可能的前景,并引用了国际调解中心名誉主席迈克尔利斯在2012年在新加坡召开的国际调解论坛中做的预测为此次讲座的结尾:到2020年,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个短语会有一种新的解释。换句话说,到那时,诉讼可能变成了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而目前的ADR机制将成为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主流。
在老师和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本次讲座拉下帷幕。
图/文 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