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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软法之治与多元纠纷化解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时间: 2017/03/22 21:34:14被阅览数: 次 来源: 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

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软法之治与多元纠纷化解学术研讨会”隆重举行

3月19日,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软法之治与多元纠纷化解学术研讨会”在厦门金沙湾宾馆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协办。来自香港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州大学、深圳大学、天津财经大学等高校以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政法委、福建省司法厅、三明市政法委、厦门市人大、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的专家、学者与我校师生共八十余人参加了年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软法之治与多元纠纷化解”这一主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中心执行副主任郭春镇教授主持了会议开幕式。在开幕式上,宋方青教授代表中心和厦门大学法学院欢迎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她在致辞中指出,厦门大学法学院有着90年的历史,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及文化传承等方面取得瞩目成绩。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自2015年3月成立以来,依托厦门大学法学院,统合厦门大学和国内高校相关学科的人力资源,组成以法学为主体,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公共管理、区域经济学等学科为集群的研究团队,立足于中国政治经济发展改革与发展实践,为国家和地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做了大量的研究与调研工作。本次会议的主题是“软法之治与多元纠纷化解”,对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尤其是在社会矛盾多元化、复杂化的今天,诉讼超负荷运转,严重影响纠纷解决效力,不利于社会的自我修复,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将有利于实现社会的自我组织。最后,宋方青教授预祝本次学术研讨会圆满成功。随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黄发模致辞,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他表示,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发挥学术资源优势,深度开展相关工作,不仅有理论上的研究,还直接参与厦门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工作,相信在已有的立法基础上,可以为福建省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


    研讨会随后进入讨论环节,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三个议题,分别是多元纠纷化解的理论探讨、港澳台地区的多元纠纷化解以及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实践探索。
   
议题一多元纠纷化解的理论探讨”由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方青教授主持,发言人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蔡虹教授、南京大学吴英姿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杨力教授蔡虹教授以从战略高度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题,从调动社会积极力量、推进单元自身组织和建设、重视当事人、纠纷的预防机制四个方面作报告。她指出,当前社会矛盾频发,如何调动社会积极力量是关键。在此基础上,要扎实推进每一个单元的自身组织和建设。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对当事人程序、实体处分权的尊重。同时,在整个系统里,预防机制比事后纠纷解决更为重要,因此要注重纠纷的预防机制吴英姿教授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视野下的信访制度改革”,从“信访+”二元治理结构与信访制度改革的路径依赖等方面做了报告。她指出,《信访条例》的目标是保持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当前,“信访+”二元治理结构是信访法治化的瓶颈所在,这不利于信访法治化、规范化目标的实现。当前信访制度的改革存在路径依赖问题,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转变信访制度的功能。杨力教授做了题为走向交涉型商事调解”的报告。他从制度实践出发,提出商事调解要走向“交涉型”,而交涉的定位是“利益衡量”,考量的最终因素是成本与收益。调解的重点是要实现信息的对称化,并在交涉中善于寻找合意点,实现最大公约数的决策。

接下来,与谈人西南政法大学廖中洪教授、广州大学徐凌教授分别发言。廖中洪教授指出中国的纠纷解决仅靠法院是不可能,是不可持续的,而多元纠纷解决是从社会内部、带有某种自治性的方式,与国家强制解决相辅相成。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院的定纷止争职能,另一方面也需要发挥社会的自我治理功能。徐凌教授则对政策创新的短命现象和政府治理结构的转型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议题二
港澳台地区的多元纠纷化解”由厦门大学法学院齐树洁教授主持,发言人分别为香港大学赵云教授和澳门地区谢广汉教授。赵云教授做了“香港地区ADR制度的经验与反思”的报告。他结合香港ADR制度的发展历史,从政府支持、法律配套、调解员资质、推广与宣传工作的香港经验出发,提出ADR制度的前景或方向在于专业化、专门化和协同化。随后,谢广汉教授围绕澳门地区ADR制度的经验与反思”,从澳门特别行政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背景出发,结合澳门地区仲裁与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设置,提出了澳门仲裁制度的几点完善建议。 
 

    本单元的与谈人为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勤教授及深圳大学周卫副教授。张勤教授对港澳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进行了归纳,并谈到多元化纠纷解决在我国的发端以及演变过程。他认为港澳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经验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如国家应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给予重视等。周卫教授认为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各地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各有特色。如香港地区比较注重规范化,侧重资质、程序权保障等。她指出各地存在差异,我们也要关注差异,对地方立法要更加精细化的理解。


    议题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实践探索由三明市政法委纪熙全书记主持,发言人分别为福建省政法委王国顺调研员、福建省人大内司工委业务处黄进喜副处长、厦门市人大法制委李明哲处长、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苏国强主任与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韩正武副会长王国顺调研员从格局、平台、机制、特色、推进五方面做了“福建省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创新实践”的报告,提出了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检查督导、考评的格局以及诉调衔接、公调衔接的机制等建议。黄进喜副处长从重点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进一步创新的问题三个方面作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问题”的报告,对“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内涵和外延、地方立法权限问题及互联网技术下新的社会矛盾化解方式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李明哲处长介绍了厦门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经验,认为这是自主立法的成功探索、科学立法的成功范例、民主立法的成功实践,并介绍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起草思路以及特色和亮点,如首次定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首次确立纠纷解决分层递进理念、首次全面规范协商和调解程序、首次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保障机制等。苏国强主任与韩正武副会长分别围绕“公证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构建中的价值和作用”、“律师在多元纠纷化解中的作用”作了报告。苏国强主任指出人们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而社会文明化的进程应该越来越重视纠纷的预防。公证的定位就应该是一种纠纷的预防制度。韩正武副会长对律师如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谈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他分析了中国“厌诉”文化背景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在这种文化背景下的重要意义。其次,他分析了中国律师的现状,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将对律师提出更大的挑战。最后,他认为社会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不够强,并提出了自己的展望,希望律师能在实质上协助法庭强化审判中心主义。
 

  
  


    本单元的与谈人是
福建省人大法工委范良春处长、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黄鸣鹤副主任、福建省司法厅黄丽云副处长。范良春处长对在座专家的观点表示了认同,并对尊重当事人自愿、依法调解、第三方调解机制及各单元的衔接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黄鸣鹤副主任在发言中指出ADR的研究符合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但重点应该在于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和衔接。黄丽云副处长在发言中提到近期调研成果,她指出目前宗教事务是法律难以触及的空白地带,如何处理好清规戒律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利用法律规范宗教事务有待进一步解决,最后,她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市场化、规范化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厦门大学法学院
张榕教授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发言。她首先对本次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肯定,但同时认为矛盾化解过程中,多元化途径不是要不要选择的问题,而是必须选择的问题。全世界没有统一的模式,要找到适合当地实践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当前中国,纠纷解决的实效性与协同性不足、路径依赖比较严重,重要的是要解决实效性和民众自觉选择的问题,纠纷解决要大家共同出力。最后,张榕教授对各位专家的出席表示由衷的感谢!

    至此,本届学术研讨会圆满结束。

 

 

                                                                  (周林、郝珊珊/文 胡方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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